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76********,壮族,大专文化,中**铁通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区**巷**号*栋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下载“麻友圈安全版”手机赌博APP申请亲友圈,同年4月,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廖英(已起诉)处以每张0.44元的价格购买该APP上的房卡,进入其亲友圈内赌博的赌客,每局赢10分以上将会支付相应的房费给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后为了更方便、更顺利的收取房费,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通过廖英下载了“聚友贵州麻将”手机赌博APP并建立亲友圈,同样在廖英处购买赛事分以供赌客在其亲友圈赌博,其按照每局大小抽取房费获利。2019年2月至今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通过“麻友圈安全版”、“聚友贵州麻将”手机赌博APP开设赌场,共计非法获利3.5万元。
另查明,2020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3.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赌博APP内建立亲友圈,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上交全部犯罪所得,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退缴的赃款系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修文县公安局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的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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