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20〕Z13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现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侦查终结,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日以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7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9月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通过名片二维码扫码的方式注册“皇冠娱乐”赌博游戏软件APP,并在游戏平台参赌,为获取平台代理返点,其又将该游戏二维码分享到微信朋友圈发展下级代理和玩家,其中肖某某(已提起公诉)、张某某(已提起公诉)等人经扫码注册后,也在网上推广发展下级代理和玩家。此过程中,唐某某获取利润分成25200元,肖某某获取利润分成85000元,张泳熙作为上述二人的下级代理, 获取利润分成67800元。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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