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来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2000********,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住来凤县**镇**村**组**号**号**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来凤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来凤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张某某(另案处理)租赁了来凤县翔凤镇**路**号民房,并在该房屋内放置8台“水果机”、8台“黑红梅方机”及10台“打鱼机”共26台赌博机开设赌场,并为来此赌博的人员提供赌博工具、饮食、水,并以此盈利。张某某雇佣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为赌客提供上下分、现金结算服务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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