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镇沅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镇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初,吴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租赁专门的赌博场所并提供赌博用具在镇沅县**镇“**庄园”里开设赌场,马某某、饶某某、张某某负责赌场内运作,放哨的人有饶某某、马某甲、陈某某、马某乙、杨某某、唐某某等人。总共开设赌场10多天,吴某某非法获利4万左右,参赌人员主要由王某某、饶某某、李某某(绰号“小某某”)、罗某某、鲁某某、段某某、罗某甲、喻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 、“张某某”、王超、张某甲、郑某某、杨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罗某乙等人组成,主要采用玩“放水”的方式参与赌博,赌资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镇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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