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71971********,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租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鼎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13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同月2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
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唐某某与李某某借贷纠纷案中,唐某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唐某某拒不如实申报财产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罪前提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况,而在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所控制的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某某网络科技公司,经补查后仍未能查清财务和固定资产情况,两家公司均无固定办公住址,唐某某本人也未查到其他资产,证实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确实具有还款能力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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