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2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04************,汉族,职业,高中文化,居民,工作单位:**玩具厂,家住广西桂林市**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义乌市**镇**村经营**玩具厂。自2017年年底起,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拖欠员工徐某某华、虞某某、邹某某、王某乙等人2017年8月至11月的工资人民币10.19万元后逃匿。经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整改后仍未支付。2019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琴潭组团小区18幢2单元楼下被桂林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现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已付清拖欠员工徐某某华、虞某某、邹某某、王某乙的工资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支付所拖欠被害人的劳动报酬并去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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