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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81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2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区,住上海市**区**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陶某某、沈某某为兰溪市**街道****村地块)建设项目主体结构劳务工程负责人。2018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与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木工班组小分包协议书,承包兰溪市**街道****村地块)建设项目主体结构劳务工程,2019年3月21日,陶某某又与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木工班组小分包协议书。三人承包工程后,于2018年11月开始陆续雇佣人员进行工程劳务,后因为该工程出现亏损,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陶某某、沈某某三人开始不再支付手下员工工资。

2019年9月22日,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陶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陶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前结清所有员工工资,并以短信方式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内容告知陶某某以及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沈某某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但三人仍拒绝支付被拖欠的工资。至案发共拖欠102名员工工资1731675元。

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陶某某、沈某某将拖欠的工资款上交至兰溪市劳动监察大队代发工资专户,已由兰溪市劳动监察大队将工资发还各员工。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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