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9月9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于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承包碧桂园二期八号、九号楼的内、外墙粉刷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唐某某因与湖南**有限公司发生工程款纠纷导致拖欠民工工资。2019年7月29日,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湖南**有限公司发出一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7日内支付罗某某等12名民工工资342458元。
同年8月27日,常德市人社局将本案移送至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该局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同年9月2日唐某某及湖南**有限公司将所拖欠的12名民工工资342458元全部支付完毕。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是否属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没有查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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