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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21966********,汉族,初中文化,劳务承包人,出生地湖南省祁阳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队,住湖南省祁阳县**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以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国水电**有限公司蒙华铁路MHTJ-21标段项目经理部签订了新建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土建工程MHTJ-21标段项目施工合同,由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石栗公路特大桥、鲍家坪特大桥钻孔桩工程(施工地位于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2016年3月,唐某某将鲍家坪特大桥钻孔桩工程分包给刘某某,刘某某组织工人施工。由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窝工,造成亏损,2017年8月工程完工后,唐某某拖欠刘某某等人工资373714元人民币。2017年8月16日,唐某某向刘某某出具了一张373714元的欠条后去往外地。

荆门市东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和2019年2月27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年3月12日,荆门市东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邮寄方式向唐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某某以人不在当地为由拒收。2019年5月14日至8月6日,荆门市东宝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短信的方式告知唐某某已发出行政文书责令其支付劳动者报酬并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唐某某均未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2021年1月10日,唐某某付清欠刘某某等人的工资373714元,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唐某某在工程亏损情况下,自己筹款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取得了谅解,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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