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曲麻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67********,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曲麻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曲麻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麻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漆某某向曲麻莱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举报:2016年漆某某等11人在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承包的工地上干活,工程完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未支付漆某某等11人的工资:310172元,后在曲麻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的沟通协调下,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前期支付223172元工资,并承诺2017年9月30 日前支付剩余工资64448元,曲麻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下发了对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但到至今也未给漆某某等11人发放工资。漆某某提供证据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020年6月24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后巢派出所抓获,抓获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表明愿意偿还其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6444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在立案后已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我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麻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曲麻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附:2020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被曲麻莱县公安局做取保候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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