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住安达市**小区**区商服,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建筑商候某某手中承包安达市**社区**区五项工程活,工程完工后唐某某拖欠下属班组工人工资218000元一直没有支付,2019年2月1日,经安达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协调,唐某某与侯申河对账,唐某某拖欠的218000元工人工资由侯申河支付90000元,剩余128000元工人工资由唐某某自己支付,候某某90000元工人工资已全额支付,唐某某拖欠的剩余128000元工人工资支付了50000元,剩余78000元工人工资唐某某承诺2019年7月份前结清,但其并未履行并且手机关机。2019年9月26日、27日王某甲、王某乙先后到安达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唐某某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安达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唐某某,但唐某某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法联系,安达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1月25日、2020年4月23日连续三次在绥化日报发布公告对唐某某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唐某某并未到安达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解决拖欠的工人工资问题。2020年5月6日安达市公安局将唐某某抓获。唐某某将拖欠的78000元工人工资交到安达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劳动保障监察局支付唐某某拖欠陶艳清、王某甲、王某乙、季某某、王某丙等人的工人工资。至此,唐某某拖欠下属班组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破案经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达到78000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全部支付了所拖欠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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