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企业负责人,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2017年注册成立邵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任法人。2018年12月与邵阳市**物业有限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由**物业公司承包拓浦精工智能制造(邵阳**有限公司保安服务业务,尔后唐某某安排戴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等16名保安到拓浦精工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担任保安工作到2019年2月底,2019年2月28日,唐某某从**物业公司结算保安服务费后,解散16名保安,并以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付戴某某、胡某某等16名保安2019年2月份工资共36000元,2019年4月17日经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令支付所欠工资,仍不支付。直至2019年8月16日唐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双清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于8月20日由其家人支付所拖欠工资36000元。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支付所欠工资,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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