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16年12月份在邵阳市双清区邵阳**承包了14栋别墅和4栋18层高木工组的工程,合同约定按进度付款,后因其他原因工期延长,唐某某亏损,致未能支付袁某某、何某某、周某某共计103918元工资。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唐某某仍然拒不支付。
目前,唐某某已将拖欠袁某某、何某某、周某某的共计103918元工资全部付清,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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