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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挪用资金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号,现住深圳市福田区**村**单元**。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9年10月3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分别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6日、3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开始在怀化市**商贸有限公司做业务员,负责在鹤城区辖区内推销酒水饮料并收取相应货款。2014年至2016年期间,唐某某从鹤城区内的黄记煌、哇来哒、邦特中西餐厅等多家餐饮店收取酒水饮料货款后,未按公司规定将货款全部交到公司财务,而是将其收取的货款用于个人开支。2016年11月,怀化市**商贸公司发现唐某某挪用的情况后,与唐某某达成了口头还款计划,唐某某按还款计划偿还了47000元后,一直未按口头还款协议按时还款。2018年2月怀化市**商贸有限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核实,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挪用的货款数额为220761.74元。

2019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退还了10万元给怀化市**商贸有限公司,并签订了还款计划,取得了怀化市**商贸有限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并且退还了部分赃款,制定了还款计划,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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