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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乡**村三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5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凌晨,熊某某到盘州市红果街道贵州省**公司内将两台电脑、一件君宫酒、两条软中华香烟、一件抽纸、一箱透明胶带盗走。经认证,被盗电脑价值8834元,烟价值1300元。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还以1600元的价格收购被盗电脑。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盗窃案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盘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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