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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74********,汉族,专科毕业,系长沙市**印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住长沙市雨花区**社区**中路********房。

本案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谭某某原系湖南**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湖南省**研究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亦系是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姐夫。自2006年4月起至2018年6月止,唐某某按照谭某某的安排,以自己和母亲周某某的名义在农业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开户,为谭某某保管受贿款共计71.76万元,并以周某某代持股的方式为谭某某掩饰以交易的方式收受他人的贿赂款161.39万元。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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