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镇**村**组,住射阳县合德镇**浴室隔壁。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国强,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退查重报。
射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至10月间,顾某某(已起诉)至射阳县合德镇东都天润小区、清华园小区,采用技术开锁手段盗窃作案10起,窃得黄金手镯、黄金手链等物,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射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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