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Z6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及居住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8日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搜查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2020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5日晚上,王某甲、王某乙为感谢其父亲住院期间的主治医生李某甲,宴请李某甲在湛江市霞山区**私房菜馆吃饭。当晚21时许,李某甲叫来代驾司机陈某甲为王某甲驾车,并随车送王某甲回赤坎区顺江帝景小区的家。陈某甲把车开到顺江帝景小区地下停车场后离开,李某甲与王某甲在车内继续逗留。十几分钟后,王某甲的丈夫卓某某驾车回到停车场,发现王某甲与李某甲两人在车内,遂走过去拉开车门,认为李某甲对王某甲发生不轨行为,打了李某甲两巴掌并拉扯李某甲下车。纠缠中,卓某某发现李某甲的一台手机掉在座位上,便将该手机控制在手上。李某甲向卓某某讨要手机并道歉,但卓某某认为李某甲侵犯了王某甲,遂将李某甲拉到停车场的墙角边并让其拉开裤子,用手机的手电筒照着察看李某甲的生殖器,并要求李某甲交出另外一台手机。李某甲不从,两人在继续纠缠过程中,李某甲的另一台手机掉在地上(后来才被林某甲发现、捡获并交卓某某)。当晚22时许,卓某某先后通过电话与王某乙、林某乙联系,王某乙听到卓某某说话语气与平常不同,感觉卓某某是出了什么事,遂和妻子尤某某赶往顺江帝景小区找卓某某。林某乙在电话中听到卓某某说话发怒、与他人有争吵,认为卓某某可能出事,随即电话分别告知林某丙、陈某乙、唐某某。林某丙随后与林某甲驾车赶往顺江帝景小区地下停车场,陈某乙将此事告知李某乙,唐某某电话告知蔡某某,叫蔡某某一起去帮忙。林某丙、林某甲驾驶一辆黑色的奔驰小车到达后向卓某某了解情况,林某乙、陈某乙、唐某某、李某乙、蔡某某等多名男子驾驶4辆小车来到顺江帝景小区外面公路等待林某乙的指示。后来林某丙通知林某乙不用留这么多人在小区外面,林某乙安排陈某乙、蔡某某、唐某某、李某乙,以及林某乙的白色奔驰小车、一辆猎豹越野车留下继续等待,其余人员驾驶另外两辆小车离开。卓某某打开李某甲的手机微信APP查看其与王某甲的聊天内容,卓某某认为李某甲一直对王某甲心怀不轨,挑逗王某甲,便继续殴打李某甲,强迫李某甲写“认罪书”,要求李某甲写明当晚和王某甲发生的事情及保证以后不对王某甲图谋不轨。8月16日0时28分许,卓某某带着李某甲的手机离开停车场上楼回家,让王某乙留下来看守、监督李某甲继续写“认罪书”。 8月16日0时29分许,林某丙、林某甲等人来到停车场,林某丙、林某甲、林某乙、陈某乙、蔡某某、唐某某、李某乙下车后对李某甲进行殴打,威逼李某甲继续写“认罪书”,期间还强迫李某甲脱掉裤子,并取走其内裤作为其性侵王某甲的证据(后该内裤已被陈某乙丢弃)。8月16日0时48分许,李某甲写好“认罪书”后,林某甲将“认罪书”交给林某丙,林某丙当场将“认罪书”交给卓某某过目。随后林某乙、陈某乙、蔡某某、唐某某、李某乙驾乘猎豹越野车离开停车场,林某乙、陈某乙在顺江帝景小区外的路边继续等待林某丙、卓某某等人。而卓某某、王某乙、林某丙、林某甲继续与李某甲在停车场,林某丙用卓某某交给他的李某甲的手机对着李某甲拍摄视频,并威吓李某甲不得报警,过程持续至2019年8月16日1时46分许,后卓某某乘坐林某丙驾驶的小车与林某甲离开停车场,过程中卓某某将李某甲写的“认罪书”以及其两台手机交由林某丙保管(林某丙后将该“认罪书”放在车上已丢失)。同时,李某甲在王某乙、尤某某的陪同下步行离开停车场,来到顺江帝景小区门口路边与卓某某、林某丙、林某甲、林某乙、陈某乙会合。随后卓某某安排陈某乙驾驶一白色奔驰小车,由王某乙、尤某某随车送李某甲回家。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及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认定的卓某某、林某丙、林某乙、陈某乙、蔡某某、唐某某、李某乙、林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搜查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涉嫌故意伤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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