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姚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镇**村委**村**组**号。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通过自家房顶进入杨某某住宅内,手持工具砸坏杨某某户住宅内停放的摩托车,将一楼客厅门窗砸坏后进入房内对杨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杨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唐某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唐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姚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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