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86********,瑶族,大学本科文化,从事政府工程项目,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住湖南省江永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3日20时许,在冷水滩区****饭店,罗某某带起马某某等人从包厢内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叫出来,因唐某某之前在其江永开的店里吃饭签单欠了钱,罗某某在找唐某某要钱时双方因为开发票的问题发生争吵并动手,罗某某将唐某某的头压在汽车引擎盖上,后双方在饭店协商此事时,罗某某又与唐某某老婆周某某发生争执,并动手将周某某推了一把,唐某某顺手拿起桌上的餐具砸向罗某某的面部,致罗某某右側上颌骨额突、右側鼻骨中断及前部骨折。经法医鉴定,罗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7月22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2019年6月23日,唐某某被依法传唤至梅湾派出所。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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