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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补查重报。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因不是昆明户籍,2011年借用被害人胡某某妻子杨某某的身份证购买了一辆车,后该车辆到了报废年限欲办理注销手续。2019年11月18日,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到胡某某住处昆明市盘龙区**小区**组**栋**单元**号商量车辆报废注销的事情,后双方发生争执拉扯,导致胡某某右小指受伤。经云南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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