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93********,汉族,高中文化,元宝山**小学校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暂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队张某某家。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0日第一次补查重报。

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已起诉)、唐某某于2020年5月17日03时许, 因邵某某等人在元宝山汽配城海之声KTV内唱歌缺少麦克风与邵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在一起致使邵某某住院治疗,2020年8月20日经赤峰市元宝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