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38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31日至9月22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唐某某于2019年11月17日在本市海淀区**园**门口,将被害人冯某某拽倒致伤,经鉴定,冯某某的伤情意见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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