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外号“龙娃”,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无业,中专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94********,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南充市高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172,1860817。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与夏某某、耿某某、蒲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已判刑)、被害人雷某某(已死亡)等人和陈某某、张某某、屈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分别在顺庆区1227广场I99酒吧喝酒,后唐某某因事离开酒吧。当晚23时左右,陈某某、张某某等三人在酒吧厕所过道与耿某某发生纠纷并互相用酒瓶打斗,夏某某对双方进行了劝阻。陈某某等三人以为夏某某是来帮忙,用酒瓶对夏某某进行殴打,夏某某就往酒吧大厅处退。雷某某从酒吧大厅走到厕所过道对双方进行劝阻,后陈某某、张某某、屈某某与耿某某、蒲某某等人又发生打斗,张某某抽出皮带冲过来对夏某某、耿某某等人抽打,雷某某被陈某某用刀捅刺胸口后倒地。后雷某某被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某将雷某某捅后冲出过道用酒瓶殴打夏某某、耿某某等人,并追打耿某某、蒲某某两人至酒吧外面。夏某某亦被张某某、屈某某等人围在酒吧内大厅殴打,后张某某等人追打夏某某至酒吧外,夏某某和耿某某、蒲某某逃离现场。
此时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袁某某等人接到雷某某等人在酒吧被打的信息,遂赶回在酒吧外面与夏某某、蒲某某、耿某某等人汇合。耿某某说“我们被打了,过去打他们”,几人返回酒吧并持酒吧外面及旁边花店花盆、方桌、垃圾桶、酒瓶等物品殴打站在酒吧大门口处的张某某、陈某某。其中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用花盆、藤条方桌打砸张某某、陈某某,袁某某捡起路边花盆双手将花盆举过头顶砸向张某某,袁某某从地上捡起一个碎了的花盆砸向陈某某。夏某某一脚将陈某某踢倒后继续对其拳打脚踢,后耿某某等人又将张某某打倒在地,夏某某用手控制住张某某后上述人员继续对张某某拳打脚踢。后110赶到,几人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雷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胸部、穿通胸腔,终因心脏破裂失血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张某某为轻伤一级,陈某某为轻微伤,夏某某轻伤二级,袁某某轻伤一级,耿某某为轻微伤。
南充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故意伤害张某某致其轻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充市公安局认定的唐某某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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