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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乳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0194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乳山市**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7时许,在乳山市**村**街上,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因搬草一事与本村村民王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后唐某某持木棒朝王某某左胳膊打了一下,致其尺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经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患“器质性人格改变”,作案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唐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唐某某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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