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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乡**村**号。2020年7 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本区**镇**路**号对出路面,因施工问题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纠纷并以拳脚互殴,双方均有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因外伤致右桡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同年7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已与被害人黄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7万元并获谅解,该赔偿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

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不起诉人供述,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结合刑事和解材料,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关系得以修复;结合认罪认罚具结材料,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唐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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