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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40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11971********,汉族,初中,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新村**幢**室。2002年12月31日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案发时系夫妻关系,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2020年8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在张家港市**镇**村**幢**侧路边再次发生争吵,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情绪失控,用电动车头盔击打了被害人袁某某面部。经鉴定,袁某某的伤情鉴定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投案自首,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粉色电动车头盔一个(照片);

2.病历材料、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褚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等;

7.张家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等。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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