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沭阳县**街道**小区**期。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梁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伙同他人因琐事与梁某某在本县沭城街道万荣上江南小区西门门前发生口角,引起相互厮打,在打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等人对梁某某拳打脚踢,致其脑内血肿,已构成轻伤一级,医学会诊意见认为伤情与本次外伤相关;并致其臀部及左大腿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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