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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建设街“肖五”茶馆因打牌发生口角继而打斗。唐某某持茶杯将刘某某头、额、下颌等部位打伤。经鉴定,刘某某所受之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人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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