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公安局**派出所,无业,住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镇**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白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5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蔡红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由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白沙县**镇**巷家中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唐某某之妻)发生争吵,唐某某用手殴打陈某某的左眼以及身上其他部位,陈某某为反抗便用嘴咬伤唐某某的手臂并趁机挣脱逃跑,后被唐某某追上继续对其拳打脚踢,唐某某还用扫把击打陈某某的左手臂。经鉴定:陈某某左眼损伤构成轻微伤、左前臂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经传唤到白沙县公安局接受调查。案发后,唐某某主动向被害人陈某某赔礼道歉,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且该案系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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