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0********,汉族,初中文化,祁阳县**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湖南省祁阳县人,户籍地祁阳县**镇**村**组,现住祁阳县**栋**单元**层**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湖南省****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的宏一珊瑚海基建工程工地与祁阳县**置业有限公司负责的明德学府基建工程工地相邻。因珊瑚海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祁阳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于2019年7月10日下发工程停整通知,要求宏一珊瑚海工程停工整顿,在没有接到《工程复工通知》之前,不得擅自复工。2019年9月3日16时许,祁阳县宏一珊瑚海施工人员在与明德学府工程工地的界限处挖地基,明德学府相关人员担心护坡会垮,便安排袁某某装土往珊瑚海方倒,双方由此发生冲突。110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对双方进行劝解,并召集双方负责人龚某某、刘某某到黎阳路派出所去处理,刘某某不去,并对处警民警说:“我记住你警号了,如不现场处理这件事就去政府告你”,并说要就把事搞大点,这时,明德学府的龚某某动手打了刘某某一巴掌,被害人肖某某见状就去扯架,被明德学府的人围住在打,其中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将肖某某摔倒在地,并踢了肖某某几脚。经法医鉴定:肖某某L1、2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方赔偿被害人肖某某损失55000元。肖某某2020年5月7日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予以谅解。
2020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达成刑事和解,其主动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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