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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米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德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德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庄旭,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安排许某某到被害人秦某某家核桃地里挖坑埋电杆拉线。16时许,被害人秦某某到现场阻止,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赶到现场后二人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唐某某将秦某某上颌窦及鼻部打伤。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看见秦某某被打伤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及所在公司赔偿了被害人秦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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