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0000001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79********,汉族,初中,贵阳**物流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道**号**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3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白云大道蜀黔物流园因货物少一件与贵阳**物流公司负责人唐某某发生纠纷,继而致被害人周某某被唐某某等人殴打,造成被害人周某某腰椎骨折,经贵阳兆康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受伤致腰1、2、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某损失15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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