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9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20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社区内,因行车会光问题与姜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用拳头殴打姜某某鼻部,致其双侧鼻骨及鼻中隔粉碎性骨折,右侧鼻颌缝分离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及皮肤损伤。经鉴定,姜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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