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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翔检刑事检察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街**号**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2时许,在临沧市临翔区**号路“**婚纱私人订制馆”门口人行道上,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停车收费员)因停车收费问题和李某甲发生口角纠纷,后李某甲母亲电话通知李某甲父亲李某乙到场。李某乙到现场后先用拳头殴打唐某某,后唐某某使用收费POS机殴打李某乙眼部。经鉴定,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李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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