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路**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园**里**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5时,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园**里**号楼**单元**室家中,与其妻张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唐某某欲外出,张某某多次搂抱唐某某腰部进行阻拦,后唐某某抓住张某某的双手将其甩开,致张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传唤到案。2020年6月11日,被害人张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唐某某表示谅解。2020年8月3日,被害人张某某再次出具谅解书,表示唐某某对其母子关怀照顾,对其真诚道歉,并赔偿人民币五万元,希望司法机关对唐某某从轻不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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