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88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9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务工,住嘉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嘉陵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5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怀疑妻子李某某借外出理发私会赵某某,便外出寻找,发现赵某某的摩托车和其妻的电瓶车均停在安平镇小桥宾馆外,判定二人在宾馆开房,决定教训赵某某。唐某某到附近五金店购买开刃菜刀一把别在身上返回小桥宾馆,寻至403号房间门口,听到房内有人说话,便踹开房门,抽出菜刀向赵某某身上连砍数刀,致赵某某双手、双脚和背部多处刀伤。在宾馆老板制止和赵某某请求下,唐某某住手并将赵某某送到安平镇医院救治。后唐某某主动打电话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赵某某所受伤为轻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救助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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