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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在本市东区曼哈顿小区1号楼门禁处,与杨某甲及其儿子杨某乙因开门发生口角,后相互抓扯,抓扯中唐某某将杨某乙推倒,并用拳头殴打其鼻部,致其跖骨骨折、中跗关节脱位、跟骨骨折、骰骨骨折、跗骨骨折、鼻骨骨折。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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