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乡**村委**组**号。2019年7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本案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在辩护律师杨勤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本区**路**号的**大排档因被害人张某某酒后对其谩骂发生冲突,继而互相殴打,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的耳朵咬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派出所自行投案。同年7月12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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