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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住钟山县**镇**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夏生,广西致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下午3时许,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因与被害人何某某在位于钟山县**镇**楼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唐某某用拳头朝何某某右眼打了一拳,致被害人何某某右眼部受伤。经钟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 何某某外伤后致右下泪小管断裂评为轻伤二级,右下睑裂伤评为轻微伤,右眼球挫伤评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3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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