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郫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3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本院以情节轻微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服食百草枯中毒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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