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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汉族,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9********,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榆中县**********号之*农民,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被榆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张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9月离婚。2017年6月,张某某与唐某某因家庭琐事争吵,唐某某对张某某进行了殴打,后张某某返回娘家居住。2017年12月15日唐某某将张某某从娘家接回家中。2017年12月15日、2017年12月17日,唐某某因张某某在娘家居住期间与其他男人交往,与张某某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用手扇张某某耳光,用脚踢了张某某几脚,并持擀面杖对张某某进行殴打,经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张某某自愿出具谅解书对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犯罪嫌疑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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