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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3********,汉族,中专文化,邵阳县*****(****)工作人员,住邵阳县**镇**路**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25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5月25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邵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04月05日16时许,被害人胡某某到邵阳县***镇**村黎某某住宅找黎某某索要2014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款,双方发生争执,黎某某打电话喊来其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唐某某带着邓某某、赖某某等人持刀和木棒将胡某某等人打伤。2018年6月8日,经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所法医类鉴定胡某某头皮裂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害人胡某某的伤情是否构成轻伤存疑,邵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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