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轻伤)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和住所地为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栗山镇**村第**村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唐某某在自家厅屋和地坪持竹棍将黄某某打伤,致被害人黄某某头部、背部、四肢等多处受伤。经湘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唐某某向黄某某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2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