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绰号“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7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安仁县,户籍所在地和现居地均为湖南省安仁县**乡**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7月29日被安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王某(另案处理)、凡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19日至6月9日、2020年7月21日至8月1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7月10日至7月20日,2020年9月19日至2020年9月30日)。
安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年底,犯罪嫌疑人王某先后三次召集股东在**宾馆、**宾馆、**大酒店开会,商讨凡某甲、段某某、李某甲、杨某某人共同承担107万元开支事宜,凡某甲讲要出钱的话他必须要知道这107万元的使用明细。王某就随便列了一些因为房屋的事与周某甲打官司造成的费用共计107万,其中包括打官司产生的食宿费、误工费及向法院、城关派出所等公职人员协调关系吃喝、送礼、送红包等。王某在安仁宾馆向股东宣读后,其他的股东并没有表态,就离开了。
2018年1月5日下午2点30分,王某带着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外号屠某某)、犯罪嫌疑人凡某某、犯罪嫌疑人陈某某3名社会人员闯入李某甲在安仁县规划局的办公室,一进门就把门锁起来,不准李某甲出去了。下午3:00,安仁县规划局正好有一个职工大会,李某甲请求王某放他出去开会,王某一开始没有同意,在李某甲多次请求后才准其出去开会,王某说去签下到就马上到办公室来。王某还派了凡某某跟着李某甲去了规划局的会议室,在会议室过道守着李某甲。开了十多分钟后,李某甲听到凡某某在过道里跺脚声,就出来,回到了自己的办公室。到办公室后,王某就开始对李某甲威胁恐吓,声音很大,王某要李某甲分担他打官司的107万元的费用,没钱可以先打个欠条给他或者签一个空白售房协议(想卖哪套房由王某去填写)。李某甲一直在和王某说好话,并说这个钱要出必须所有股东一起商量才行。4点左右,李某甲打了凡某甲、段某某、李萍(杨某某人的老婆)三个股东的电话,凡某甲、段某某、李萍过来了,凡某甲与王某吵了起来。大概5点钟左右,王某出去吃饭了,并留一个小弟守着李某甲。李某甲跟王某的小弟说让他放其回去,守着的人说要其大哥王某同意,晚上7点王某派人送饭给守着李某甲的人吃,李某甲没有饭吃。在吃饭的时候,李某甲怕自己出事,我就打电话给股东杨某某人过来做工作,杨某某人过来后又打电话给王某,王某他们就过来了,最后一直到晚上9点钟李某甲才离开。
2017年年底(农历),有一天上午9点左右,王某叫肖某甲、陈某某来到段某某的家具店里(安仁县**路飞马家具城),坐在段某某的店里,要求段某某签一个空白售房合同,段某某一直没签,当时还每人发了一包烟给他们。到中午的时候也没走,段某某请他们在外面吃了一个盒饭。肖某甲、陈某某一直坐到下午6点钟,段某某准备关门回家,还不愿意走。因为怕出事,段某某的老婆打了其他股东的电话,所有的股东都来了。其中周某甲还和这三个人吵了起来,吵了几下,很快肖某甲、陈某某就走了。
2017年年底(农历),唐某某、陈某某、凡某某等人一起拿着一份卖房的空白预售合同到杨某某人位于安仁县城管委办公大楼的办公室,要杨某某人在合同上签字,杨某某人不签,他们就不走,从早上8点钟开始一直到下午7点钟,中午杨某某人点了盒饭在办公室一起吃。2018年1月一天的上午8点钟左右,唐某某、凡生国到杨某某人的办公室,在杨某某人的妹妹等人到达办公室后骂了唐某某、凡某某一顿,后唐某某、凡某某就走了。
2018年8月,王某带了5、6名人员到凡某甲家(安仁县**公园**所),凡某甲与王某争吵后,王某打了110报警,城关派出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事情得到缓解。
王某从召开会议商讨要求凡某甲、段某某、李某甲、杨某某人共同承担107万元开支事宜;再到带人到李某甲的办公室要李某甲要其承担107万或打欠条、签空白合同;叫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凡某某、陈某某等三人到杨某某人的办公室要杨某某人签空白合同;叫唐某某、凡某某、陈某某等人到段某某的家具城要段某某签空白合同;带人到凡某甲家等一系列行为和手段都是为了要其他的股东承担这107万元的费用,且这107万元由王某本人凭空捏造,其实是一个“由头”或“借口”。由此可见王某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财物,表现出来的是强拿硬要,而非使用欺骗方式。使用威胁、恐吓手段针对的目标、对象明确,而非不特定的对象,且王某采取的一系列的恐吓和威胁手段是为了达到使李某甲、杨某某人、段某某处置自己的财物,虽然最终王某并未实际取得财物,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因素所造成的。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安仁县公安局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等4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施的行为也未达到“软暴力”的认定标准,涉嫌的犯罪数额也难以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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