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3********,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道**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再次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2日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于2020年11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以举报被害人李某某所开设的按摩店内涉嫌卖淫嫖娼活动为要挟,多次收受其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6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认定的事实、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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