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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639,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1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以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次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撤回起诉并取保候审。

本案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敲诈勒索罪

2013年7月份的一天,周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赌博欠他人1万元,经唐某甲介绍,周某某以月息2角向唐某乙借款1万元人民币还债。2014年春节,唐某乙要求周某某连本带利还22000元。2014年5月,周某某父亲周某甲代其偿还12000元给唐某乙妻子唐某丙,后由唐某丙转交给唐某乙。2016年11月29日20时许,唐某乙(已判刑)指使唐某丁(已判刑)及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等人到富川瑶族自治县新华乡新华街政府路口对面的桌球室向周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1万元。在逼债过程中,唐某丁、唐某戊、唐某某在桌球室门口对被害人周某某拳打脚踢,持续约半个小时。

   开设赌场

2013年9月份以来,唐某乙租用富川瑶族自治县新华乡新华街钟某某的房子二楼开设赌场,招揽唐某已、胡某某、唐某庚、唐某辛、李某某、唐某壬、莫某某、胡某甲、唐某葵、钟某甲、盘某某、蒋某某、胡某乙、唐某子、唐某丑、唐某寅、邓某某、罗某某、唐某卯、唐某辰等二十多人用扑克牌玩“三公”赌大吃小进行赌博。唐某乙指使唐某丁、唐某巳、唐某戊等人负责望风、抽取水头,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与蒋某某、唐某午等人负责维护赌场秩序。同年10月24日晚,该赌场被贺州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查获。

综上,唐某某在敲诈勒索罪一案中,因唐某丁、唐某戊、唐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唐某某所起的作用相对唐某乙、唐某丁、唐某戊较小。在唐某乙开设赌场一案中,其只是负责维护赌场秩序,不是赌场的老板或者股东,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坦白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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