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30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7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广州市**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主管,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乡**村**组**号。2017年8月1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6月期间,广州市**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将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通过排水管道直接排放至工厂旁的河涌。
2017年6月30日,广州市花都区环保局对上址进行检查,并对排放在外的污水进行现场取样。经检测,上述公司外排水口旁积水中的镍超标0.35倍,锌超标157倍。经鉴定,广州**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对外废水排放事件目前可以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为14.76万元。
2017年8月10日,公安民警去到上述公司抓获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及同案人吴某乙、吴某甲。2020年11月30日,广州**输送设备有限公司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及鉴定费用共计人民币347600元。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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