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4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社**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镇**附近租赁一处场地用于收购废品。2019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收购废油,并安排程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驾驶三辆小车去至佛山市南海区**附近将上述废油运回**附近的废品站,准备用于出售,随后被佛山市三水区环保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公安机关于当天在上述现场查扣两个集装箱、三辆运油车。其中,集装箱内废油重3620kg,运油车上共有28个油桶,油桶及废油共重3980kg。经勘查,其中一辆运油车后方地表面有约6平方米的油污。经鉴定,集装箱内废油、运油车上废油及地面油污均属于危险废物。2020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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