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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唐厚松)(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3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桂C****2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209国道柳长-杨柳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之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带到柳州市柳钢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将血样送至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定性定量检测。经检测,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超出醉酒状态临界值。2019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接到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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